完全性肠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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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4家医院7次治疗,医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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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下腹疼痛就医,不成想开启反复治疗模式,先后历经4家医疗7次入院治疗。医院存在诊断错误,手术失误,造成其人身伤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驳回女子诉求。

女子腹痛3个月7医院索赔

年11月,女子叶某因右下医院治疗,入院诊断腹痛原因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经叶某丈夫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当日,进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术后标本送广州某医学检验中心检验,诊断为,慢性阑尾炎伴急性化脓性炎,系膜炎。经治疗,症状好转,4天后叶某出院。出院检查显示,术口愈合好,腹无压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正常。出院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

年12月16日,叶某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心律失常:房性早博、偶发室性早博、间歇窦性心动过速。

年12月30日,叶某医院门诊就诊。年1月12日,再次入院治疗。当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心律失常:频发多源室性早博。出院医嘱:医院进一步治疗。

年1月15日,叶某因反复医院入院治疗。经治疗,当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腹腔脓肿、粘连性肠梗待排。

年2月3日,叶某因右下腹反复隐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当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1、胃肠功能紊乱;2、粘连性肠梗阻;3、偶发房早、偶发室早;4、内痔;5、焦虑症;6、抑郁症。

年3月7日,叶某又因反复腹痛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4月14日出院。当年6月16日,叶某因反复腹痛再次医院住院治疗,6月26日出院。

叶某诉称,医院医院的医疗过错,医院经过7次住院治疗,病情方能有所好转,给其造成了.32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医院赔偿。

医院辩称,其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存在手术指证,不存在手术禁忌症;手术及时,操作规范;术前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并发症及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已尽告知义务,诊疗符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无任何过错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证据不充分驳回索赔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叶某主张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叶某向法庭所提供的多份病历、出院记录、医疗收费票据、用药清单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其因腹痛多次进行治疗,并于年3月28日医院行手术情况。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亦不足以证明叶某术后多次治疗及进行手术是由于医院手术过错导致的。

医疗活动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通过医疗鉴定的方式,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而不能仅以一般的社会经验作为判断的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叶某明确表示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其主张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应由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不予支持。

叶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和诊疗行为与其所主张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叶某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叶某诉请被法院依法驳回。

来源:恩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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