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性肠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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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4 16:22:00

一、患方诉称

年1月3日,史某因腹胀、腹痛前往A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肠梗阻,A医院于当日下午19时对史某行剖腹探查术,后以史某小肠粘连严重为由,建议其转至C医院治疗,并承诺已与该院联系转院事宜。但史某前往C医院后,该医院拒绝收治。医院,均被拒绝收治。

后史某转至B医院,入院时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急性肠梗阻、感染中毒性休克、外院剖腹探查术后、反流性食管炎。B医院对史某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术、右半结肠切除术、横结肠切除、部分小肠切除、回肠-横结肠脾曲吻合术,术后给予史某营养支持,抗感染、抗结核治疗,史某于年1月4日至年3月5日在B医院住院治疗。

后B医院建议史某转至D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感染中毒性休克,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绞窄性肠梗阻,肠结核,广泛肠粘连,剖腹探查术后,肝功能不全,肠瘘,低蛋白血症,过敏性皮疹,白细胞减少症,反流性食管炎。

年4月16日,史某转至D医院,造影提示明确存在多发瘘、复杂瘘,经D医院非手术治疗,史某于年8月20日出院。史某至今仍需服药且通过胃管依靠营养液维持生活。

二、患方观点

A医院对史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医方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对史某的疾病诊断错误,对病情评估不足;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转诊义务,延误治疗,导致史某病情加重。诉讼请求:A医院赔偿共计.44元。

B医院对史某实施手术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术后并发症的发生,致使史某术后出现多发肠外瘘、肠结核、营养风险、胃肠功能障碍等症状。

三、A医院辩称

1、史某的病情属于临床罕见病例,A医院收治后,因医疗条件有限,医院治疗,医院及本院救护车由医务人员协同转院,B医院收治后A医院为史某垫付医疗费元。期间A医院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无任何过失,亦未延误治疗。

2、史某的损失系其自身疾病所致,A医院未对史某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或者因诊疗行为扩大的损失,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史某的主张与该院不存在因果关系,该院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3、司法鉴定结论未充分尊重事实,且自相矛盾,手术难度增加及术后并发症发生风险加大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结论缺乏依据,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A医院为抢救被鉴定人生命已竭尽全力,尽到了医疗机构应尽的审慎义务,该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B医院辩称

不同意史某的诉讼请求。史某未向B医院主张赔偿,故B医院不是适格被告。B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五、鉴定意见

1、对病情的复杂程度认识不足及转院时间过长,A医院该过失与患者治疗的延误、手术难度增加及术后并发症发生风险加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轻微-次要为宜。

2、B医院对被鉴定人史某的诊疗过程未见违反诊疗规范之处,难以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被鉴定人史某经右半结肠、横结肠、部分小肠切除术等治疗后,肠瘘形成,至今未闭合,符合七级伤残,人体致残率40%。

4、建议被鉴定人史某误工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为60-90日,护理人数为1人。

5、被鉴定人史某目前状态基本不需要护理依赖。

6、被鉴定人史某,目前配带有造口袋,需定期更换,其配备造口袋的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判决,A医院按照10%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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