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简介:年6月19日,患者因“腹痛腹胀12小时”至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机械性肠梗阻,双侧肺部感染,食管恶性肿瘤个人史。入院后予抗感染、静脉营养、灌肠通便、胃肠减压等对症治疗。后患者有咳嗽咳痰,伴反复恶心、腹痛、脉氧下降,经治疗于6月21日转院治疗。医院,诊断:重症肺炎,脓毒症,I型呼吸衰竭,阵发性心房颤动,心功能不全等。经治疗于6月25日出院后死亡。
法院审理:苏州市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分析如下:一、诊疗行为分析。根据患者病史、体格检查及影像学检查结果,A医院入院诊断“机械性肠梗阻,双侧肺部感染,食管恶性肿瘤个人史”,入院后予一级护理,禁食、抗感染、静脉营养、灌肠通便等对症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专家组现场阅片,6月19日13:40胸部CT检查提示:左下肺渗出影,较上午CT片(6月19日8:51)有所加重,提示存在吸入性肺炎可能。根据现场询问,胃管插入后无胃液引出,插管后患者多次呕吐,专家组考虑第一次医方胃管插管不成功,并未及时处置,导致患者呕吐后引起误吸,存在过错。医方在患者发生呕吐导致误吸后,未能及时给予清理呼吸道等,处理存在过错。二、因果关系分析:专家组阅6月21医院胸部CT(6月21日21:48)提示:两肺大片渗出影,提示重症肺炎。A医院过错诱发患者发生重症肺炎。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确切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及现场询问,专家组临床推断患者系重症肺炎、皮下及纵膈气肿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患者高龄,因肠梗阻、食管肿瘤术后入院,入院后首次血常规提示白细胞及淋巴细胞明显降低,生化提示血糖明显升高,患者上述个体条件是导致病情进展迅速而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也有一定因果关系。据此,苏州市医学会于年11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综上分析,本例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法院判决被告A医院应当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15%,计.54元。
简要分析:医方没有做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了胃管置入术的基本规范,导致误吸,加重了肺炎的程度,在病人抵抗力低下的情况下,最终死亡。胃管置入后应当测量置入的长度,多种方法确认胃管进入胃内;发生误吸后,应当立即规范处理,降低不良事件的出现。医方的过错促进了病程的进展,承担责任是合理的,应当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