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疗机构自杀时常见诸于媒体,在临床工作中,患者离院后自杀,在院内自杀各种情况时有发生,据医院,每年患者自杀就有2例患者自杀。患者自杀的原因也很多,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压力,比如很多恶性肿瘤患者治疗费用大,治疗效果差,患者为避免将来人财两空情况发生而自杀;二是患者无法忍受疾病折磨选择自杀;三是患者因感染了难以治愈的性病,为了挽回声誉而自杀;四是患者患有重度精神方面疾病,比如抑郁症、双向感情障碍等。患者在医疗机构自杀,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吗?实践中,医疗机构只要能证明医疗环节没有过错,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和注意义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通过几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医院跳楼自杀,医院不承担责任。一患者因不堪疾病折磨,从医院卫生间窗户跳楼自杀,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医院诉至人民法院,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患方认为,医院应给窗户安装防护网,防止患者跳楼,医院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院方认为,医院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因此,医院不承担责任。
二、患者得知自己患AIDS,离院后自杀。患者系同性恋,因肺部感染住院治疗。诊断为AIDS,医院回到老家喝农药自杀。医院违反告知义务,将病情直接告知患者导致患者离院自杀,医院赔偿。医院认为患者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住院期间也没有陪人,将病情告知本人符合医疗原则,医院没有责任。后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家属放弃诉请。
三、医院自行注射胰岛素自杀,医院不承担责任。患者因肠梗阻反复住院治疗,手术后效果差,住院期间患者在院外自购胰岛素,晚上患者自行注射过量胰岛素,低血糖休克死亡。家属申请尸检,尸检认为符合胰岛素导致低血糖休克死亡特征。医院责任。
为患者安全管理,医院在“入院须知”中明确告知患者发生自杀等意外事件的责任问题,但往往流于形式、告而不知,患方只管签字根部不看签署项目的具体内容,一旦发生患者自杀情况,家属会不理解,医院应承担责任,医院拿出“入院须知”后,家属认为没有看内容,内容没有突医院追究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医疗机构在“入院须知”中将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加粗加黑,让患方认真阅读后签署,这样在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杨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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