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12月19日,赵某某因“腹部胀痛1月”医院,入院诊断为:盆腔肿物,子宫切除后状态。入院五天后,甲医院决定对赵某某施行手术治疗。甲医院在术前讨论会上对赵某某拟实施的手术名称为剖腹探查备患侧附件切除术,但实际实施的手术为双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且在妇科手术中另行请求胃肠外科上台会诊。术后五天,赵某某发现腹腔引流液体颜色正常,甲医院经会诊考虑为肠痿。随后,医院住院治疗30天仍未痊愈。出院时,赵某某被诊断为卵巢*体囊肿(左侧),子宫切除后状态,手术后小肠痿。
医院在手术住院期间对其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甲医院应当赔偿责任。因此,医院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徐权峰律师接受原告赵某某的委托后,通过反复查阅证据材料,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医院对赵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1、甲医院术前诊断错误,遗漏和未诊断出肠粘连病情,术前准备严重不足、评估不足。
2、未经患者家属同意,甲医院擅自改变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增加切除部位,侵害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3、甲医院治疗方案错误,切除本不应切除“非患侧”附件,扩大手术范围,增加了手术风险,并且被告手术操作错误,严重伤及肠管。
4、被告诊断错误导致拟实施手术的部位和方式错误,右侧附件切除指征不明确,切除部位错误;手术记录隐瞒真实伤及肠管程度和过程,语焉不详,事后也未告知患者及家属真实情况,但因扩大手术范围严重伤及了肠管,不得已请普外科上台帮忙缝合。
5、患者出现肠痿时,未及时明确肠痿部位,未进行检查明确诊断,导致病程持续延长,造成患者预后差,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6、甲医院违反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病历记录不完整。
随后,徐权峰律师申请了司法鉴定。经过鉴定,医院在对赵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医疗行为与赵某某术后出现肠痿继发不完全性肠梗阻的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介于次要~同等因果关系范围。原告赵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元。
案件结束后,赵某某及其家属向徐权峰律师敬赠锦旗致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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