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物
MIL62是基于天广实生物自主创新的糖基化改造抗体技术平台研发的产品,作用靶点为CD20。它可以特异性结合B细胞上的CD20蛋白,并通过抗体依赖的细胞介导的细胞*作用(ADCC)、补体依赖的细胞*作用(CDC)、直接细胞凋亡、抗体介导的吞噬作用(ADCP)等多种机制杀死B细胞来源的淋巴癌细胞或免疫系统中的B细胞;
根据天广实生物公开资料,作为II型CD20抗体,MIL62与I型CD20抗体相比的抗肿瘤机制具有差异性。基于II型抗体与肿瘤细胞有更强的结合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如果进一步改造抗体Fc与FcγRs的亲和力,可以将抗体的ADCC效果提高上百倍。由于II型抗体与CD20的独特结合表位,会引起细胞骨架蛋白肌动蛋白Actin的重组,从而导致细胞间同质性黏附,引起强烈的细胞死亡诱导效应。
关于疾病
CD20是指B淋巴细胞表面携带的一种分子标记物,这种分子标记物只存在于B淋巴细胞的细胞膜上,其他的细胞中,都不含有这种细胞标志物,所以CD20阳性就是指携带着某种特殊的分子标记物的B淋巴细胞。在临床上,CD20阳性的肿瘤疾病,常见的有各种B细胞淋巴瘤,如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滤泡性淋巴瘤、小细胞性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等等。
关于研究
MIL62注射液联合新型选择性BTK抑制剂ICP-片治疗复发/难治CD20+B细胞淋巴瘤的剂量递增及拓展的I/IIa期临床研究。
试验目的:
剂量递增研究主要目的:观察MIL62联合ICP-治疗复发/难治CD20+B细胞淋巴瘤的剂量限制性*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两药联合的临床Ⅱ期推荐剂量(RP2D);
拓展研究主要目的:初步评价MIL62联合ICP-治疗复发/难治滤泡性淋巴瘤的客观缓解率。
关于入组标准
1.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证实的CD20阳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除外);拓展阶段:R/RFL:组织学证实的CD20阳性1~3a级滤泡性淋巴瘤且无组织转化,如出现疑似临床转化,需对疑似部位进行活检,以确认无转化;
3.接受过至少一种治疗方案(含或不含利妥昔单抗均可)后未缓解或缓解后进展,或对之前治疗不耐受的患者;
4.除脾边缘区淋巴瘤,至少有一处二维可测量病灶(CT扫描或MRI),即淋巴结病灶最长径1.5cm,短径1cm,结外病灶最长径1cm;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0~2分;
6.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7天内实验室检查满足以下标准:
1)入组前7天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或输血前提下,血小板计数≥75x/L,中性粒细胞≥1.5x/L,血红蛋白≥9g/dL,如伴随骨髓侵犯,血小板≥50×/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L;
2)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xULN;
3)总胆红素≤1.5xULN;肾脏肌酐清除率≥6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4)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xULN;
7.预计生存期≥6个月;
8.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关于排除标准
1.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抗肿瘤治疗:
①3个月内接受了任何单克隆抗体;
②28天内接受过化疗;
③28天内接受过抗肿瘤中(草)药治疗(2个剂量及以上);
④42天内接受过放射治疗;
⑤28天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例如BTK激酶抑制剂、PI3K抑制剂治疗;
⑥12个月内接受过obinutuzumab(Gazyva,GA)治疗;
2.既往使用过任何抗癌疫苗;
3.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进行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计划在3个月内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4.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预计研究期间拟进行重大手术的患者,诊断性手术除外;
5.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28天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或计划与本研究同时参加其它临床试验;
6.正在接受≥20mg/天的强的松治疗或与强的松同等剂量的其它皮质类固醇治疗(如基线CT检查前7天内,能将使用剂量持续稳定在该剂量水平之下(20mg/天,则可以入组);需要华法林或等效维生素K拮抗剂治疗的患者;
7.研究期间合并服用细胞色素CYP3A4中重度抑制作用或强诱导作用的药物;
8.受试者有以下任何一种疾病史:
①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或白血病;
②在过去3年内曾患其它恶性肿瘤,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宫颈或乳腺的原位癌除外;
③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PML);
④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有中风或颅内出血史;
⑤严重出血性疾病如血友病A、血友病B、血管性血友病或需要输血或其他医疗干预的自发性出血;
9.入组前合并有活性细菌、病*、真菌、分枝杆菌、寄生虫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且需要静脉给予抗生素治疗者;
10.影响试验方案依从性或结果解释的其它严重的控制不良的合并疾病,包括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III类或IV类心脏病、最近6个月内出现心肌梗阻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或肺病(包括阻塞性肺病和支气管痉挛史);
11.任何既往抗癌治疗的*性尚未恢复到≤1级,脱发除外;
12.有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的重度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ICP-或MIL62的任何成分过敏;
13.无法吞咽研究药物,或存在明显影响胃肠功能的疾病,如吸收不良综合征、胃或小肠切除术、有症状的炎性肠病、或部分或完全性肠梗阻;
14.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DNA超出正常值范围;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不同意定期DNA检测,或不接受抗病*预防治疗;丙型肝炎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的患者;人类免疫缺陷病*(HIV)血清反应呈阳性;
15.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对于未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女性:不同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2个月内,使用适当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屏障避孕法或杀精剂;
16.对于未接受绝育手术的男性:不同意在本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2个月内使用屏障避孕法,并不同意请求其配偶使用其它的方法避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屏障避孕法或杀精剂;
17.研究者认为其它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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